如何拒赔通知书保险责开云体育任是什么怎么处理
开云体育一、原告的主张
2001年6月30日,谢东春与被告人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保单编号为3760902A1000321。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谢东春,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为人寿,受益人为两人。原告。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公司赔付三倍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2006年1月30日,唐益民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新罗区中部开往半辽,156KM+910KM通过319线。因为是在马路左侧逆向行驶,撞到了谢东春驾驶的一辆对面穿越的摩托车,导致谢东春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出具第2006009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一民无证驾驶无证机动车逆向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直接作用。事故,应承担一切过错,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谢东春对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向被告提出赔偿申请,但被告于2006年4月13日发出《拒赔通知书》,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合同有效。终止将退还4200元的保险费,但拒绝支付保险金。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万元。
2. 被告辩称
开云体育其拒绝赔偿的决定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第2006009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确认谢东春确实是在无证驾驶二人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轮式摩托车。《康宁人寿保险合同》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身体严重残疾或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告不承担本案保险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30日,谢东春与被告人签订了保单编号为3760902A1000321的《康宁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为谢东春,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受益人为两名原告。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二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公司将支付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合同终止;1. 被保险人身故、重度肢体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无有效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执照。运输。合同签订时,投保人谢东春有意签署《客户保护声明》。声明第二条称,销售人员已告知,投保人谢东春已充分理解合同免责条款。截至2005年7月5日,被保险人谢东春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4200元。2006年1月30日,唐一民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新罗区到板辽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具体内容,途经319号线156KM+910KM,因在马路左侧反方向行驶,遇到了余谢东春谁在马路对面。他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撞死了谢东春。经交警部门调查,第20060097号“
开云体育四、一审理由
经审理,被保险人谢东春与被告人签订的《康宁人寿保险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表述,其内容合法,应当认定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被告将免责条款告知被保险人,但合同第五条第五项的实质是指“被保险人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就本案而言,除非谢东春驾驶无牌摩托车造成机械故障等死亡或自行造成交通事故,否则谢东春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导致谢东春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唐益民无证驾驶无证机动车逆向行驶所致,与谢东春无证驾驶无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受理。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二款已经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应当支付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因此,原告的主张是合理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现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保险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限期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开云体育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万元。
二、二审抗辩主张
一、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称
(一)双方签订的《康宁人寿保险合同》第五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只要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因驾驶证机动车造成死亡,保险人免责。但是,一审法院曲解,导致认定错误。
(2)在被上诉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日本规定“谢东春驾驶无证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谢东春东春驾驶无证机动车,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责任”其实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一审法院将其混淆并等同起来,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综上所述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具体内容,谢东春驾驶无牌机动车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第五条,上诉人不承担本案保险责任,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
2. 上诉人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康宁人寿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5项免责条件的适用没有事实依据。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谢东春虽然驾驶的是无牌摩托车,但交警大队已经认定唐一民是非法驾驶,他在事故中具有直接作用。. 《康宁人寿保险合同》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死亡,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具体内容,认定谢东春驾驶无照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可以证明,谢东春的死亡并非因驾驶无证机动车所致,不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的因果关系条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二审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从而确认了一人认定的事实。[页]
四、二审理由
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康宁人寿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达,其内容合法,应当承认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取决于确定损失的近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第五条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身高。在残疾或重病的情况下,本公司不负责保险。就本案而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时死亡。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死亡必然与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具体内容,本次交通事故系唐益民驾驶无证机动车逆向行驶造成的,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谢东春驾驶无照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关。因果关系,事故不负责。可见,虽然谢东春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违法的,但其行为的违法性与死亡后果的关系并不是因果关系,而只是条件与后果的关系。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谢东春死亡,为本案上诉人的保险风险,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其行为的违法性与死亡后果的关系不是因果关系,而只是条件与后果的关系。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谢东春死亡,为本案上诉人的保险风险,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其行为的违法性与死亡后果的关系不是因果关系,而只是条件与后果的关系。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谢东春死亡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具体内容,为本案上诉人的保险风险,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下列判决:
开云体育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